客服热线:400-6558-138 易记网址:www.76438.com

配资利率   |     帮助中心   |     立即登录   |     免费注册

现在位置: 首页 > 新闻报道 > 恒大财富多次更改兑付方案,去年底定融产品未兑付本息340亿

恒大财富多次更改兑付方案,去年底定融产品未兑付本息340亿

2023/9/19 20:10:00

9月18日晚间,恒大集团(03333.HK)发布公告称,恒大金融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恒大财富”)为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恒大财富的相关人员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影响公司经营运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恒大集团此次回应指向的是9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发布的一则案情通报。通报显示,公安机关已于近期依法对恒大财富杜某等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投资人如需报案,可通过线上、电话、短信、邮寄等渠道进行报案登记。

而在此之前,恒大财富在定融产品兑付端已出现异常迹象。8月31日,恒大财富在公众号发布公告称无法开展本月(8月)兑付。此外,据第一财经记者梳理,近两年来,恒大财富旗下定融产品已多次更改兑付方案。根据此前恒大集团公开信息,截至2022年12月31日,恒大财富定融产品未兑付本息约人民币340亿元。

恒大集团发布澄清公告

在此次澄清公告中,恒大集团强调恒大财富为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恒大财富的相关人员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影响公司经营运作。

根据企查查信息,恒大财富成立于2015年11月,总部位于深圳。从股权结构来看,恒大财富由恒大金融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全资持股,而恒大金融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则是恒大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而股权穿透来看,恒大财富最终由一家名为安基(BVI)有限公司的海外离岸公司控制,该公司在业内被公认由许家印家族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经恒大财富发起的定融产品大多流向恒大集团体系。恒大集团8月在港交所发布的《内控评估及对前任审计师提出的某些问题检讨的主要结果》(下称“检讨结果公告”)中指出,根据国富浩华(香港)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国富浩华”)的检测,恒大财富通过第三方发行主体,经与各地区金融产品交易所分别进行备案登记并批准发行定向融资产品或财富定融产品。

恒大集团各附属公司因应其资金需求通过恒大财富发起多个定融产品发行方案。定融产品由发行主体发行,募集所得的资金最终从发行主体通过投资方式为恒大集团及其附属公司表内的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借款、为发出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及投资恒大债券的4种主要方式,全面地流入恒大集团体系。

恒大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是定融产品的增信方(即担保方),集团两家附属公司就定融产品提供了增信担保 ,对定融产品未按期足额支付部分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差额补足义务。

目前,已有部分定融产品涉及诉讼。在检讨结果公告中,国富浩华梳理恒大财富的理财诉讼台账显示,恒大财富2022年因定融产品涉及诉讼的金额约为人民币5亿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此前多次更改兑付方案

针对此次恒大财富多人涉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原因,9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发布的案情公告,以及18日恒大集团的澄清公告中均未直接说明。但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发布的案情公告显示,短信报案人需提供投资平台、投资金额、待兑付金额等信息。同时,邮寄报案中收件人为深圳公安局南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事实上,恒大财富此次被立案调查前在兑付方案上已多次出现异常。

8月31日,恒大财富在公众号发布公告称,因公司资产处置进度不及预期,未获得资产处置资金,公司无法开展8月兑付,后续兑付安排将另行公告。5月31日,恒大财富在公告中提及,公司资金回笼情况不理想,该月可用兑付资金不足,无法按原标准进行兑付。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恒大财富已多次调整兑付方案。市场公开资料显示,恒大财富于2021年9月发布初版兑付方案,分别为现金兑付、实物资产兑现、抵扣购房尾款兑付。其中,对于已到期部分,可选择现金兑付方案,即到期当月月底兑付10%,剩余部分每3个月兑付10%。2021年12月,因恒大财富投资的项目资金回笼不理想,调整兑付方案为每月向每位投资人兑付本金8000元。2022年11月,恒大财富再次发布公告调整兑付方案,将每人每月兑付8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兑付2000元。

还未兑付的金额有多大?据检讨结果公告,恒大集团及其附属公司自定融产品发起至停售止,合共募资金额涉及约人民币921亿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兑付本息约人民币340亿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片来源:恒大财富官网)

对于此次恒大财富多人涉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原因,有业内人士分析,结合恒大财富业务板块和过往相似案例来看,有一定可能性与非法集资犯罪类型的罪名相关。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斌表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同时符合“利诱性、非法性、公开性以及社会性”四个特征。如果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主体的单位,其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根据非法集资的相关司法解释、学者观点以及司法实践,金融机构以及工作人员也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而对于工作人员是否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得结合工作人员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观故意等要件综合判断。





服务热线

400-6558-138

工作时间:08:00 - 20:0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末时间:09:00 - 18:00

新宝QQ客服

微信公众号
知道创宇云安全

Copyright © 2008-2020 【新宝配资】深圳海商汇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粤ICP备18158468号-1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